每日时讯!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酝酿新规: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原则上不予撤销
《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开始征求社会意见。征求意见稿提出,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自然公园原则上不予撤销。
业内专家今天(31日)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,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对国家级自然公园撤销进行了规范,此举有助于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、建设、管理和利用,体现了“保护面积不减少、保护强度不降低、保护性质不改变”的原则。
国家级自然公园涵盖范围广泛,数量庞大,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、国家级森林公园、国家地质公园、国家海洋公园、国家湿地公园、国家沙漠(石漠)公园和国家草原公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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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,截至目前,全国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44处、国家级森林公园906处、国家地质公园219处、国家海洋公园42个、国家湿地公园901处、国家沙漠(石漠)公园128个、国家草原公园39处(试点)。
多年来,上述各类自然公园内有大量的矿业权,矿产资源开发与自然保护地基本定位存在矛盾冲突;自然保护地内航道航运等水域活动与水生生物分布区域交叉重叠。一些自然公园存在较多的城镇建成区、村庄等人为活动矛盾点。
第一财经记者拿到的某省《自然保护地规划(2021-2035年)》介绍,该省经济发达、人口众多,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速度较快,自然保护地设立与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间相互制约,域内土地开发强度较大,基建、采矿、养殖、捕捞、围填海、商品林采伐、工业园建设等活动与自然保护地范围重叠,遗留了大量历史问题。
按照中办、国办2019年印发的《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》,到2025年要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工作。到2035年,自然保护地布局进一步优化,总面积占比稳定在陆域国土面积的18%以上。
征求意见稿提出,国家级自然公园的设立、范围调整或者撤销,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经省级政府同意后,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书面申请,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作出批复,并抄送有关省级政府。根据需要,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。
此外,设立国家级自然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自然生态系统、自然遗迹或者自然景观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,或者具有特殊的生态、观赏、文化和科学价值。地方级自然公园设立两年以上,地方级自然公园规划实施良好。具有一定的规模和面积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,与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不存在交叉重叠。范围边界清晰,土地及海域、海岛权属无争议,相关权利人无不同意见。
征求意见稿提出,经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自然公园,不得擅自调整面积和范围边界。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自然公园原则上不予撤销。因生态功能丧失经评估无法恢复等特殊情形的,可以申请撤销。申请国家级自然公园撤销的,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、审查,经省级政府同意并提交材料。对保护管理不力造成国家级自然公园条件丧失的,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以将国家级自然公园撤销,并向社会公布。
针对一些自然公园存在毁林、建别墅等违法违规行为,征求意见稿提出,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,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,包括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活动和设施建设;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资源利用、生产生活设施修筑或者现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、改造;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、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。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。
征求意见稿明确,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设施建设的,应当采取必要措施,减少和降低对自然生态系统、自然遗迹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,并与周边环境和景观相协调。国家级自然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建设,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用地、用海用岛等相关手续。手续不全的,不得开工建设。
此外,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规划确定旅游区域、旅游线路和游客容量,完善游赏、安全、管理、接待等相关设施,有序开展自然体验、科普教育、观光游览、休闲健身等活动。
(文章来源:第一财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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